投保基金王旭:大股东先行赔付之海联讯投资者补偿案
新证券法投保制度系列谈之先行赔付
大股东先行赔付是“责任自负”原则的应有之义
——海联讯(7.810, 0.08, 1.03%)投资者补偿案例之启示
投保基金公司法律部副总监 王旭
针对欺诈发行事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共有三起先行赔付成功案例。2014年,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财务造假案被曝光后,海联讯四名控股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出资两亿元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公众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与海联讯四名控股股东达成和解的投资者约一万人,投资者获赔近九千万。与万福生科和欣泰电气两案由保荐机构出资不同,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的出资人为发行人主要控股股东,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也是现有实践中唯一一例大股东先行赔付案例。
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设立前,适逢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九条”)不久。该意见强调指出要“督促违规或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可以说,海联讯四名控股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符合国办九条提倡的“主动赔偿”要求,在当时的资本市场产生了积极的正面引导和示范效应,具有重大意义。也继万福生科案后,为进一步探索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主体主动赔偿机制的常态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事件违法责任主体先于司法裁判主动出资赔偿投资者,是一种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客观上也能起到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作用。正如证监会在2014年11月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所指出“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前,已充分考虑到:(1)海联讯主动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2)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海联讯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和杨德广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95.7%的适格投资者已获得补偿,补偿金额8,882.77万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8.81%。”,大股东主动出资先行赔付,既能使投资者获得赔偿,又有助于责任主体挽回商誉、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说是一种“双赢”。
本次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制度予以明确,契合新国九条提出的“要坚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原则及精神。虽然新《证券法》未将先行赔付作为强制性义务,但先行赔付写入证券法本身即是对这一制度在解决特定民事赔偿纠纷方面所具有的实践创新积极意义的充分肯定,体现了鼓励、倡导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的立法理念和精神。今后发生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笔者希望看到的是,不只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真正的责任主体都能有所担当。
海联讯先行赔付案例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在于在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赔付的同时引入了调解机制,丰富了纠纷解决渠道。投资者可接受补偿,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不愿意接受和解的投资者,可以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上述有益经验或许能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针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新《证券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可能都不能单独、完全解决问题,未来的证券纠纷解决格局应是各种赔偿救济制度互相结合,发挥协同功能形成“组合拳”,从而更大程度上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新《证券法》第171条规定了行政和解制度。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对违法责任主体主动出资先行赔付投资者将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未来,先行赔付这一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更加可能的应用模式将是与行政和解制度相辅相成、共处而生,成为其重要配套安排。笔者相信,会有更多的违法责任主体通过先行对投资者作出赔偿,以促成与监管机关达成和解,先行赔付制度未来仍具广阔应用空间,值得市场期待。(本专栏由投保基金公司和中国证券报联合推出)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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